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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

日期:2024-03-19 14:30:52
  第一章总则
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;英文名称Henan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;缩写HREVA。
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由河南省从事土地估价的相关组织和个人,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。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依照《资产评估法》等法律,联合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自律管理;引导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,技术规则和执业道德,规范行业行为;促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高;保障专业人员独立、客观、公正执业;增进行业交流,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;积极为社会服务。
 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 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 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
 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。
 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依照《资产评估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组织会员实行自律管理,对土地资产依法科学估价,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  本会业务范围:实施《资产评估法》规定的以下职责:
  (一)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,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;
  (二)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;
  (三)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;
  (四)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将会员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,并向社会公开;
  (五)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;
  (六)受理对会员的投诉、举报,受理会员的申诉,调解会员执业纠纷;
  (七)规范会员从业行为,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,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,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;
  (八)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 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  第三章   会 员
 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  (三)法定资格及条件;
  (四)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执业。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(二)团体会员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,个人会员提交执业证明;
  (三)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,符合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通过;
  (四)发布入会名单公告;
  (五)颁发会员证。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维护合法权益的陈述和申诉权;
  (五)自愿入会、自由退会权。
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规定;
  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  (三)维护行业声誉;
  (四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  (五)接受协会监督管理;
  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七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(八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。
 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表决通过,作出以下处分:
  (一)警告;
  (二)通报批评;
  (三)除名。
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  (一)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;
  (二)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  (三)不再符合法定会员条件。
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,原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  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  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  (一)决定本会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;
  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等人选;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  (六)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  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 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,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行使职权。
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内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 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 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等额50%;
  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 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;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  第二节  理事会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 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 。
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  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  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  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 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 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,财务管理等制度:
  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 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 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等额选举66%。
  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 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 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  常务理事四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 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第四节  负责人
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不超过12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不超过13名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  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  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  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 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会议;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三)提名监事会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;
  (四)处理有关事宜。
 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 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 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  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决定;
 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决定;
 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议;
  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议;
  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通过;
 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  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  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  (四)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。
 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 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 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
 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 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 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 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 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 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 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  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 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
  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 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 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  第六章  信息公开
 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  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  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  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  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  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  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 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  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
  (一)会费;
  (二)捐赠;
  (三)政府资助;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 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 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 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 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 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 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 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 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  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;
  (二)自行解散的;
  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  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  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 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  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  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  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 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  第十章  附 则
 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 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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